为强化我校研究生培养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中的指导、把关作用,真正落实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切实提高学位论文水平,确保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质量,深入推进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全面提升学科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和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
二、对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办法
(一)将上级学位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及时通知各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生培养单位、指导教师和研究生本人,并通过适当途径在全校范围内通报。
(二)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是评价导师指导能力和水平、相关培养单位人才培养质量和学科建设水平的重要参照,因此,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是对我校研究生导师资质进行考核和评聘、确定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数量、评价学位授权点质量的重要依据。
(三)对抽检评议结果为“优秀”的学位论文,学校将对指导教师和培养单位予以表彰。
(四)对抽检评议结果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责成相关学科、培养单位、导师和研究生本人认真总结分析,严肃处理。
(五)学校对“不合格”论文的指导教师进行培养质量重点监控,取消博士生招生资格三年,三年内对其指导的所有尚未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全部进行匿名评审。
(六)同一指导教师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如有两人次及以上学位论文质量抽检结果为不合格,取消该指导教师的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五年后经审核方可重新申请评聘;同一指导教师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如有两人次及以上学位论文质量抽检结果为不合格,取消该指导教师的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五年后经审核方可重新申请评聘。未尽情况由校学位委员会组成专家组审议处理。
(七)对于出现“不合格”学位论文的培养单位,学校领导将约谈培养单位负责人,并酌减其招生名额。
(八)已获学位的论文经抽检确认存在抄袭、弄虚作假、他人代写等学术失范行为,学校将取消已授予该论文作者的学位并参照第二条第(五)、(六)款追究其导师的相应责任。
三、本办法解释权在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本办法自2014年6月24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