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7日校党政联席会修订通过)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北京市教委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总 则
遵循我国外交政策和国家“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来华留学生工作方针,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发展的实际,积极发展我校留学研究生教育事业。
二、管理职责
1.我校留学研究生工作实行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相关部门共同协作的管理体制。
2.研究生处负责留学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培养、学位授予等工作。
国际交流合作处留学生办公室负责我校留学研究生的招生宣传、资格审查、签证、外事管理、生活服务等相关工作。
财务处负责留学研究生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的收取与核算工作。
各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留学研究生的培养及相关日常管理工作
三、招 生
(一)招生学科、专业
1.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原则上都可以招收、培养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培养单位须先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
2.研究生处每年9月份受理下一年度招收、培养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申请。研究生处招生办接到培养单位申请后,会同国际交流合作处留学生办公室对申请单位师资队伍、课程设置、培养条件等全方面审核后,提交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批准。
3.获得批准的申请单位可按相应年度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所列专业招收来华留学研究生。
(二)报名
1.招生对象:持外国护照申请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2.报考条件
(1)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品德良好;
(2)身体健康;
(3)申请来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者,须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具有相当于HSK8级以上的汉语水平;通过我校研究生入学考试(境外学生可通过网上考试)。
(4)申请来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者,须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和硕士(或相当于我国硕士)学位;具有相当于HSK9级以上的汉语水平;通过我校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3.招生类别:
(1)自费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
(2)自费兼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只限在华供职的外国人士);
(3)中国政府奖学金硕士、博士研究生。
4.报考办法:
(1)在我国高等学校学习的应届毕业生,或在我国高等学校毕业、申请攻读高一级学位的在职人员,应于每年我国国内研究生报名期限内向我校提出申请,资格审查通过后,参加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或参加我校单独命题的入学考试。应届毕业生中符合我校推荐免试条件者,也可参加推荐免试(办法同国内同类学生)。
(2)国外大学本科、硕士(或相当于我国硕士)毕业生,可于规定时间向我驻外使馆教育代表处提出申请,报考中国政府奖学金研究生。
(3)来华报名者须履行以下手续:
A.向我校国际合作交流处留学生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a.《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申请表》;
b.最后学历证明或在学证明、成绩单(复印件);
c.担保书;
d.两位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专家推荐信;
HSK等级证书复印件;
护照复印件、2英寸照片3张;
g.个人简历(硕士800字左右,博士1500字左右,用中文撰写);
h.提供详细的研究计划。
B.留学生办公室初审合格后,持留学生办公室介绍信到我校研究生处报名,缴纳报名费,并提交上述材料;
C.研究生处对复审合格者,核发准考证。
(三)入学考试
1.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时间、地点同国内同类研究生;参加单独考试的时间按研究生处当年规定,地点均在我校。
2.凡外国来华留学生入学考试均免考政治理论科目。
3.凡报考中文类自费研究生、自费兼读研究生者,除政治理论科目外,其它科目同国内同类研究生。
4.报考外语类自费或自费兼读研究生者,应报考非母语专业。除政治理论科目外,其它科目同国内同类研究生。
5.以上考试结束后,我校将根据考生各方面情况和考试成绩确定复试名单,复试时间、地点由我校通知考生。
(四)录取
1.留学研究生的录取审核工作由研究生处负责;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各类留学研究生的“学习签证申请表”和《录取通知书》的申办和发放工作。
2.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录取标准应与国内同类研究生录取标准基本持平,但同时要兼顾派遣国和考生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3.我校根据考生的报名材料、初试、复试成绩及体检结果确定拟录取名单,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核发录取通知书。
4.对申请政府奖学金研究生的国外人士,我校将根据所提供的有关材料,确定是否增加考试、是否直接接收。
(五)入学
1.入学时间以录取通知书上说明为准。
2.新生应按时向我校留学生办公室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报到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校留学生办公室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3.新生报到时,须参加我校组织的身体复查,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四、学习年限
海外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原则上等同于国内同类同专业研究生。
五、学位和学历
1.来华留学研究生原则上应与国内同类同专业研究生的培养方式和标准(包括课程(政治理论课除外)、成绩要求、学分要求、中期考核、开题报告、论文答辩)一致,特殊情况,特殊处理。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课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外国留学研究生可以申请免修。
2.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完成专业培养方案或个人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全部考试合格,获得规定学分,通过中期考核、开题报告并通过学位(毕业)论文答辩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并授予学位。
3.因各种原因未获得学历、学位证书者,按《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六、缴费及经费管理
1.国际交流合作处留学生办公室参照国家的有关文件制定我校留学生收费标准,由财务处审核批准后执行。
2.留学生的管理经费由学校定期向相关单位统一划拨。
3.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入学时,需按当年标准缴纳学费。
4.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的住宿费、饮食费等其它费用一律自理。
七、其他规定
1.本规定解释权在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处。
4.本规定自2008年7月7日起实施。同时废除1998年10月执行的《北京外国语大学关于招收和培养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的有关规定》。